目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受聘雇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之條件,仍有規範不足之處,今日邀請各專業醫師及病友團體提供需要納入附表五規定範圍之身障項目,以作為修正本規定之內容依據,今日的專家會議中將提出充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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